船舶 |
配置描述 |
在航机动船 |
在航机动船 |
1、前面一盏桅灯
2、第二盏桅灯,后于并高于前桅灯;长度小于50m的船舶,不要求显示该桅灯,但可以这样做
3、两盏舷灯
4、一盏尾灯 |
气垫船 |
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除上述号灯外,还应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闪光灯 |
地效翼船 |
只有在起飞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时除在航机动船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一盏高强度的环照红色闪光灯 |
机动船 |
1、长度小于12m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和舷灯以代替在航机动船规定的号灯
2、长度小于7m且其最高速不超过7节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航机动船规定的号灯。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
3、长度小于12m的机动船的桅灯或环照白灯,如无法设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可以离开中心线显示,条件是其舷灯合并成一盏,并应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或尽可能的装设在接近该桅灯或环照白灯所在的首尾线的附近。 |
拖带和顶推 |
机动船当拖带时 |
1、垂直两盏桅灯。当从拖船船尾量到被拖物体后端的拖带长度超过200m时,垂直显示三盏桅灯。
2、两盏舷灯。
3、一盏尾灯。
4、一盏拖带灯垂直于尾灯的上方。
5、当拖带长度超过200m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
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的连接成一个组合体时 |
应作为一艘机动船,显示机动船所规定的号灯。 |
机动船当顶推或旁拖时(除组合体外) |
1、垂直两盏桅灯。
2、两盏舷灯。
3、一盏尾灯。 |
一艘被拖船或被拖物体 |
1、两盏舷灯。
2、一盏尾灯。
3、当拖带长度超过200m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
任何数目的船舶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 |
1、一艘被顶推船,但不是组合体的组成部分,应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
2、一艘被旁拖的船应显示一盏尾灯,并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 |
一艘不易察觉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或物体或者这类船舶或物体的组合体 |
1、除弹性拖拽体不需要在前端或接近前端处显示灯光外,如宽度小于25m,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处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2、如宽度在25m或25m以上时,在两侧最宽处或接近最宽处,另加两盏环照灯。
3、如长度超过100m在1、2两项规定的号灯之间,另加若干环照白灯,使得这些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00m。
4、在最后一艘被推船或物体的末端或者接近末端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
被拖船或物体无法显示号灯或号型时 |
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被拖船舶或物体上有灯光,或至少能表明这种船舶或物体的存在。 |
通常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拖带,无法显示号灯 |
这种船舶在从事拖带另一艘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舶时,就不要求显示这些号灯,但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表明拖带船与被拖带船之间关系的性质,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
1、在航帆船应显示:
(1)两盏舷灯
(2)一盏尾灯
2、长度小于20m的帆船,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
3、在航帆船还可以在桅顶或接近桅顶处垂直显示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绿。但这些环照灯不应和2中的合色灯同时显示。
4、(1)长度小于7m的帆船,如可行,应显示1或者2中规定的号灯。但如果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白灯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2)划桨船可以显示帆船规定的号灯,但如果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白灯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5、用帆行驶同时也用机器推进的船舶,应在前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圆锥体号型,尖端向下。 |
渔船 |
渔船 |
1、从事捕鱼的船舶,不论在航还是锚泊,只应显示规定的号灯和号型。
2、船舶从事拖网作业,即在水中拖曳爬网或其他用作渔具的装置时,应显示:
(1)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绿下白,或一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所组成的号型。
(2)一盏桅灯。
(3)当对水移动时,除上述号灯外,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3、从事捕鱼作业的船舶,除拖网作业者外,应显示:
(1)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白,或一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所组成的号型。
(2)当有外伸渔具,其从船边伸出的水平距离大于150m时,应朝着渔具的方向显示一盏环照灯或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体号型。
(3)当对水移动时,除上述号灯外,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4、船舶不从事捕鱼时,只显示为其同样长度的船舶所规定的号灯或号型,不显示1、2、3上述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
驶去控制的船舶 |
1、在最易见处,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在最易见处,垂直两个球体或类似的号型。
3、在对水移动时,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除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外) |
1、最易见处,垂直三盏环照灯,最上和最下为红色,中间为白色。
2、在最易见处,垂直三个号型,最上和最下为球体,中间一个菱形体。
3、当对水移动时,还应显示桅灯、舷灯和尾灯。
4、当锚泊时,除上述号灯或号型外,还应显示锚泊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
从事一项使拖船和被拖物体双方在偏离其航向的能力上受到严重限制的拖带作业的机动船 |
显示拖带相关的号灯和号型,并显示操纵能力受限的船舶的号灯和号型。 |
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
1、操纵受限时,显示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的号灯或号型。
2、此外,当存在障碍物时,还应显示:
(1)在障碍物存在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红灯或两个球体。
(2)在他船可以通过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绿灯或两个菱形体。
(3)当锚泊时,显示上述号灯或号型。 |
潜水作业的船舶 |
1、在最易见处,垂直三盏环照灯,最上和最下为红色,中间一盏为白色。
2、一个国际信号旗“A”的硬质复制品,其高度不小于1米,并应采取措施以保证周围均可见。 |
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 |
显示机动船规定的号灯或锚泊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外,还应显示三盏环照绿灯或三个球体。这些号灯或号型之一应在接近前桅桅顶处显示,其余在前桅衍两端各显示一个。此号灯或号型表示他船驶进至清除水雷船1000米以内是危险的。 |
长度小于12米的船舶(除从事潜水作业船舶外) |
不要求显示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的号灯或号型。 |
限于吃水的船舶 |
限于吃水的船舶 |
除机动船规定的号灯,还可在最易见处垂直显示三盏环照红灯,或者一个圆柱体。 |
引航船舶 |
引航船舶 |
1、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应显示:
(1)在桅顶或接近桅顶处,垂直两盏环照,上白下红。
(2)当在航时,外加舷灯和尾灯。
(3)当锚泊时,除1中规定的号灯,还应显示锚泊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2、引航船不执行引航任务时,应显示为其同样长度的船舶规定的号灯或号型。但应采取一切可能措施表明拖带船与被拖带船之间的性质。 |
锚泊船舶或者搁浅船舶 |
锚泊船舶 |
1、在最易见处显示:
(1)船的前部,一盏环照白灯或一个球体。
(2)船尾或接近船尾并低于(1)中规定的环照白灯,一盏环照白灯。
2、长度小于50m的船舶,最易见处一盏环照白灯。
3、锚泊中的船舶,还可以使用现有的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而长度为100m及100m以上的船舶应当使用这类灯。 |
搁浅的船舶 |
1、搁浅的船舶应显示上述锚泊船舶1、2中规定的号灯,并在最易见处外加:
(1)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垂直三个球体。 |
水上飞机 |
水上飞机 |
当水上飞机或地效翼船不可能显示各种特性或位置的号灯和号型时,则应显示极可能近似于这种特性和位置的号灯和号型。 |